卷五十四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
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
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
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
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
者,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
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
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
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
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
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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