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
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
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
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
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
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
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
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
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
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
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
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
“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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