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
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
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
同此。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
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二十八
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六年,
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
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
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
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
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
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
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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