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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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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

    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

    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

    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

    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

    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

    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

    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

    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

    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

    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

    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

    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

    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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