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百,则臀、背分决。
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
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
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
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
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
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
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
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
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
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
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
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
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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