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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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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

    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

    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

    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

    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

    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

    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

    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

    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

    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

    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虽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

    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

    《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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