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之根:社会化规律沟通市场经济与社(6/9)
商品经济的生产关系属性,是大家熟知的,即交换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这里需要纠正一种观念,即认为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只有私有制。这是不全面的,只能说后来变成以私有制为主体了。事实上,公有制或共有单位作为交换主体的经济行为就一直存在,例如,原始社会末期首先是以公社为单位发生交换的,在以后的社会形态中都有一些国有或集体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到资本主义则有各种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作为社会资本形式的各类股份制企业。只是那时这种公有或社会资本单位尚未成为交换经济的主要载体。但不能得出必须是私有单位方可交换的结论。马克思把商品交换的基础之一视为“私人劳动”,但“私人劳动”并不等同于私有制。实质上,它的基础在于生产者劳动利益的互相尊重(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单元),即发生等价交换关系,并在复杂的市场关系中形成各色各样的利益形式和利益集团。事实表明,公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完全可以参与乃至主导交换关系。而这些利益关系也同所有制关系结合在一起(包括个人所有、集团所有、国家所有),既受所有制关系的制约,又影响所有制关系,进而同分配联结起来,以至形成多种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手段。我们认识商品—市场经济生产关系属性时,应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基础的共性层次即不同劳动单元之间的等价交换原则;二是在市场关系中派生的层次(如各种利益共同体);三是同各种所有制关系及分配关系结合、渗透中产生的特殊的分配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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