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有这样的企业规模也不会小,选择律所时也会偏向大律所,说白了就是规模歧视。
其实在法律行业里也存在跟其他行业一样的鄙视链。
上市的企业瞧不起没有上市的企业,大企业瞧不起小企业,小企业瞧不上家庭小作坊。
在法律圈里也一样,一线红圈所做的是ipo、跨境法律服务、并购重组、建筑工程等收费高的业务,瞧不上其他大所;大所瞧不上中型所;中型所向大所看齐,看不上二三十人的小所;二三十人的小所并不是垫底的,他们也有瞧不起的律所,那就是只有个把人的个人所。
貌似个人所在鄙视链的最底层。但其实不是这样,不管嘴上承不承认,是个律所就看不上法律科技公司。
遍地都是的法律科技公司才是鄙视链的最底层。虽然在最底层,但不见得法律科技公司营收方面就比律所差。
当然若是律所的合伙人在某一专业领域能力极强,在国内知名度极高,即使是租个十平米的小屋,成立个人所,也会有大业务上门,现实这样的例子可不少。
参加这次投标的就三家律所,而且只要稍微一比较,很容易看出吴大用团队的优势。这个裁员项目自然落入了吴大用团队的口袋。
考虑到需要处置的员工达到近千人,冯强报价五百万。
但在最后签订协议之时,董宇找到姚远称领导觉得费用有点高,看看能否调整下,这一单做好了,不仅后面的四家企业给吴大用团队,还会再签订一份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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