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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中国和德奥的新交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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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约国对德和约,中国因其将山东的权利,让与日本,所以未能签字;后来于一九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布告宣布对德战争状态中止。已见前。《对德和约》中,关于中国的,还有下列几条。
    (一)德国因拳乱事件所得一切特权赔款;及在中国境内(除胶州湾外),房屋、码头、兵营、炮台、军需品、船只、军舰、无线电台、公共营造物等,都对中国放弃之。——惟北京的公使馆,除天津、汉口、胶州以外的领事馆,不在此限。
    (二)一九○一年所掠天文仪器,归还中国。
    (三)德国在天津、汉口的租界,辟为万国公用。在广州英租界内的德国官产,让与英国。上海法租界内德国医工学校财产,让与中法两国。
    (四)在华德人被拘禁,遣回;及德侨财产被没收,清理;德国不得有所要求。
    此项条款,中国虽没在《和约》签字,德国仍都履行。一九二○年,德国非正式代表卜尔熙到北京,要求恢复通商。照《对德和约》,德国如不履行赔款义务,联合国应合行经济抵制。中国既没有在《和约》签字,对德行动,本可自由。然中国仍延缓到一九二一年五月,德政府因英、法出兵压迫,承认赔款之后,方才把通商协约缔结。——五月二十日缔结,七月初一日交换。该约的特点,在于取消领事裁判权和关税自由。
    第三条:两国人民,互有游历、居住和经营工商业的权利。惟以第三国人民得游历、居住、及经营工商业之地为限。其生命财产,均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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