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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中国和德奥的新交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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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法庭管辖之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其应纳的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
    第四条:两国有关税自主权。惟人民所办两国间或他国所产的未制已制货物,其应纳的进口出口或通过税,不得超过本国人民所纳的税率。
    其《对奥和约》,则我国于当年九月初十日签字。其中关于中国的条款,系:
    (一)放弃义和团事件所得特权、权利及赔款。
    (二)放弃一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国关税新章的协定》。一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黄浦江的协定》。一九一二年四月四日,增加的《暂行协定》的特权、权利。
    (三)在天津的租界,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的公产,一概让与中国。——惟外交官领事住房及器具,不在让予之列。
    (四)中国将天津的奥租界,开为万国公用租界。
    (五)在华奥人,被拘禁,遣回;及奥船捕获,财产处分等事;奥国不得有所要求。
    其中《奥新约》,于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成立互换,亦和《德约》大致相同。又一九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中国同智利所订的条约,亦没有提及领事裁判权。一九一八年和瑞士所订条约,大概同《智约》相同。一九二○年和波斯所订的条约,且订明两国人民各归所在国法庭审理。这个和《中俄的局部通商之约》,都要算中国条约上的新纪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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