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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刑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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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论。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隋律却就不然。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父权”太重之故。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隋五刑:死(绞、斩)、流(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笞(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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