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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刑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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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死,流,徒,鞭,杖。不立十恶的名目,而重“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初,令高颎等重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案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两语。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翦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案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隋始定鞭笞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这都是较前代为文明处。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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