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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法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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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又在其“用法的刻深”,汉宣帝时,路温舒上奏说道:见《汉书本传》。
    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治狱吏。……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总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
    这种情形,在当时司法界已成为风气。《汉书·刑法志》说:文帝时候“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宣帝留意刑罚,特置廷平,又“常幸宣室,齐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都只是救济一时,不是个根本解决的办法。
    然则根本解决的办法何在呢?那就在于“删定律令”。案汉朝的法律,是沿袭自秦的,秦朝所用的,却是李悝所定的六篇之法。汉初,萧何改为九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为十八篇。后来张汤又加了二十七篇。赵禹加了六篇,共为六十篇。而又有汉朝的例案随时编集起来的,谓之《令甲》、《令乙》……《决事比》,大概其初苦于法文太简,不够用,于是不得不随时增加;而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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