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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法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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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没有条理系统;以致也有互相重复的,也有互相冲突的。司法的人,就大可上下其手。《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因为法律太杂乱,难于使用之故,于是解释的人很多,到后来就也都承认他可以引用。《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再合起《正律》和《令甲》、《决事比》来,就是“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简直是不可收拾了。
    删定的必要,前汉时人,就知道的,所以汉宣帝留心刑狱,而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说这是一时的事,“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宣帝未及措置,到元帝、成帝手里,才下诏议行。班固说“有司……不能……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所以到后汉时,还是错乱得那么样。直到魏文帝手里,命陈群、刘劭等删定,才定为新律十八篇。新增十三篇,旧有的六篇,废掉一篇。晋武帝还嫌他“科网太密”,再命贾充等修定,共为二十篇,于二六八年泰始四年。颁行。是为《晋律》。我国的法律,从李悝手里具有雏形,直到这时候,才算发达完备。参看《晋书·刑法志》。
    《晋律》现已不传,然据近人余杭章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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