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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法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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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诗》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于是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按《史记索隐》:“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张斐注云:以淫乱,易人族类,故不易也。”《文献通考·刑考》二马氏按语:“……景帝元年诏,言孝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则文帝并宫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愚按自高后时即除三族罪,而文帝时新垣平谋逆,也用过三族之诛。见《汉书·刑法志》。大概是偶一为之之事。这时候,笞者多死,景帝时,又两次减少笞数,第一次减苔三百为二百,五百为三百;第二次再减笞二百为一百,三百为二百。并定“棰”的式样,当笞者“笞臀”,如淳曰:然则先时笞背也。毋得“更人”,自是“笞者得全”。其动机都发自缇萦,缇萦可以算得我国历史上一个纪念人物了。
    其(二)然而秦朝的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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