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到魏晋,可以算做中国法律的“发达”、“长成”时代。案自秦以前,我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实在无从考见其详细。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所举。实在有许多儒家的学说,夹杂在里面,无从分别。但是全把儒者的学说辟掉,刺取了许多零碎的事实,也并不能考见其真相。自秦以后,其“承袭”、“变迁”的途径,才确有可考;其“进化的状况”,就可以窥知了。
秦朝的法律所以贻害天下,有两种道理:其(一)是由于他所用的“刑罚的野蛮”。第一篇第八章第六节,已经说过。《汉书·刑法志》说: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到高后元年,才除掉“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又除掉“收孥相坐律”,然而足为中国法律史上开一个新纪元的,实在要推前一六七年(孝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这一件事。《汉书·刑法志》记他的始末道: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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