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
局分承应,以待再试。彼既知不得免试,必当尽心以求进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诸州府吏人不宜试补随朝吏员,乞以五
品以上子孙试补。盖职官之后清勤者多,故为可任也。”尚书省谓:“吏人试补
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荫人,复恐不闲案牍,或致败事。旧格惟许五品职官
子孙投试,今省部试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宽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
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职事五品,其兄弟子孙已承荫者并许投试,而六部令史内吏
人试补者仍旧。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信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
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
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
依旧三十月移转,年满出职,以杜把握州府之弊。八年,以佥东京按察司事杨云
翼言,书吏书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书吏许特荐申部者类试,取中选者补用。
凡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大定十二年,敕
镇国以上即与省除。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信武权
注下令,宣武、显武免差,权注丞簿。又制宣武、显武,功酬与上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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