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备
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
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
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
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
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
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
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
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
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
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
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
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
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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