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
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
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
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
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
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
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
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
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
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
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
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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