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志第三十
◎食货四
○盐
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
首。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钞,合盐
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七年一厘革之。初,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
上京、东北二路食肇州盐,速频路食海盐,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
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
然而增减不一,废置无恒,亦随时救弊而已。益都、滨州旧置两盐司,大定十三
年四月,并为山东盐司。二十一年沧州及山东各务增羡,冒禁鬻盐,朝论虑其久
或隳法,遂并为海丰盐使司。十一月,又并辽东等路诸盐场,为两盐司。大定二
十五年,更狗泺为西京盐司。是后惟置山东、沧、宝坻、莒、解、北京、西京七
盐司。
山东、沧、宝坻斤三百为袋,袋二十有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俱备
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宝坻零盐较其斤数,
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为小钞引给之,以便其鬻。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
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於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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