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四年,
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或有言铁钱有
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
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
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
姑收贮,以备缓急。”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物,贮于库。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宰臣以闻,
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
即全给交钞。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
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
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
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
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
尽买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
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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