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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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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

    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为永格。六年二月,

    诏罢括陕西之地。又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

    地有税,官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

    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视实占地数,除税租。”命他路视此为法。

    承安二年,遣户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边,劝举军民耕种。又差户部郎中

    李敬义往临潢等路规画农事。旧令,军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

    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

    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上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

    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

    论之。五年二月,尚书省奏:“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已乎?”

    遂令虚抱税石已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续克之。泰和七年,募民种佃清河

    等处地,以其租分为诸春水处饵鹅鸭之食。八年八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

    制,人户请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仍免八年输纳。若作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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