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并不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首,免罪而全给之,其税
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诣给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
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种,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
止随地所产纳租,其自欲折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毋强。”六月,尚书
省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桑果,已令每十亩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
提刑及所属州县,劝谕民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并以事怠慢轻重罪
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闲地,百姓已请佃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
田猛安谋克。”三年六月,尚书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
分拨,以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业,及宅井坟园,已
改正给付,而其中复有官地者,亦验数对易之矣。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
百二十余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五年,谕旨尚书省:“辽东等路
女直、汉儿百姓,可并令量力为蚕桑。”二月,陈言人乞以长吏劝农立殿最,遂
定制:“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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