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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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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

    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

    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

    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

    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

    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

    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

    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

    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

    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

    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

    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

    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

    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

    断。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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