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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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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国之有食货,犹人之有饮食也。人非饮食不生,国非食货不立。然燧人、庖

    牺能为饮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无饮食之疾。三王能为食货之政以遗后世,

    而不能使后世无食货之弊。唯善养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饮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饥

    饱之宜,可以疾少而长寿。善裕国者初不事货殖,而食货自不乏焉,故能制丰约

    之节,可以弊少而长治。

    金于食货,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审。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熙

    宗、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

    虽以世宗之贤,储积之志曷尝一日而忘之。章宗弥文煟兴,边费亦广,食货之

    议不容不急。宣宗南迁,国土日蹙,污池数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国以来,所谓

    食货之法,荦荦大者曰租税、铜钱、交钞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数变而数穷。官田

    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

    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

    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

    陛间谘及其增减,则州县征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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