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大元王朝(出书版)

第42节(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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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与汉法的并存并行。元朝政府设置了不同的机构来处理不同民族的法律问题。元代设有札鲁忽赤(断事官)一职,并设有大宗正府,都是用来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的,而隶属于中书省的刑部则主掌汉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务。元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其奉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相结合的。犯了同样的罪,蒙古人和汉人所受的惩处是完全不同的。如元法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并且还要赔上全部家产。

    元朝司法制度的这两大特点说明元朝的司法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元朝在全国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

    元朝编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荣祖主持编定《至元新格》,颁行全国。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十事。该书已佚,详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荣祖编新律时,曾要他“简除苛繁”,根据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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