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大元王朝(出书版)

第42节(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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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蒙古女子与别族男子结婚,则婚俗不必以男方为主。

    这条法律体现了元代婚姻的基本准则:以蒙古族为主,兼顾其他各民族。

    蒙古族有两个很有特色的婚俗:一个是一夫多妻,《黑鞑事略》中说:“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出于迅速增加人口的愿望,再加上长年征战导致的青壮年男子缺少,一夫多妻便成了自然而然的一种结果。当然,一个男子妻子的多少还取决于他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一般来说,地位越高、越富有的男子,他的妻妾就越多。比如,文宗时期的权臣燕铁木儿,他的妻妾竟多达五百多位。另一个是收继婚,即父亲死后,可以娶从母;兄弟死后,可以收其妻。成吉思汗死后,其三子窝阔台就娶走了他的宠妃木哥哈敦。这种婚俗在许多北方民族中都曾流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文化背景的。

    由于各民族的广泛杂居,其婚俗也在相互影响中有了一些改变。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其夫死后,前妻所生的二子都想娶她,她誓死不从,二子也只好作罢。这是一个典型的蒙古族婚俗受到汉族婚俗影响的例子。

    总之,元代的婚姻状态就在这种多民族杂居的状况下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但由于存在着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婚俗的主导性也是相当清晰的。

    元朝与高丽的关系如何?

    中国和高丽(今朝鲜)的关系一直是比较友好的,经济、文化上的联系很紧密,但是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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