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大元王朝(出书版)

第42节(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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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万二千余顷。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进行生产,派庄主监管和收取田租。

    许多寺院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它们占有银、铁、铜等矿,占有酒店、浴堂等产业,有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有的则从事海外贸易。

    元代高层的僧侣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样,他们经营产业,蓄积财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纳妾。

    元代统治者对寺院经济是积极保护的,他们不但直接赐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财物,还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夺寺院的财产。对于寺院的经营活动,元代统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励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赋税。

    总的来说,统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根本原因。

    第四十一章

    元代的婚姻状态有什么特点?

    元代的婚姻状态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因为元朝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汉族及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婚姻风俗,蒙古统治者既要坚持本民族的婚俗,又要兼顾其他民族的婚俗。同时,在民间,由于长期的杂居,各民族之间的婚俗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

    至元八年(1271)元廷颁布了一条关于婚姻的法律:“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同一民族的人相互结婚,应遵从本民族的婚俗;不同民族的人相互结婚,所从婚俗以男方为主;蒙古人不受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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