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的作案动机是为满足某种幻想,而从犯罪过程上看,这种幻想很明显是基于无法遏制的愤怒和性压抑,而愤怒又是以虐尸和奸尸的形式来实际呈现的。那么反过来通过具体分析受害人的行为特征,能否找出凶手愤怒的根源呢?在这之前,韩印不能回避一份侧写报告,这份报告是由当年的办案组和刑侦总局专家组共同完成的,侧写内容如下:
“凶手估计是1964年至1971年之间出生的,男性,身高1.69米至1.75米,本地人或在本地长期居住,有独自居住条件。此人有较严重的性变态心理或者生理缺陷,特别是具有性功能间歇性障碍症,对女性怀有仇恨心态。其性格特征基本趋向于内向、抑郁、冷漠,不善交际,孤僻不合群,做事有耐心,做事隐蔽性极强。”
这份报告的重点就在于它划分出了凶手的年龄范围和作案的最根本动机,那么韩印又是怎么看的呢?
在整个作案中,奸尸行为是由案件五开始延续至案件八的,其中案件六的法医报告中未明确强奸结论,那是因为受害人的阴部大部分被凶手割走了,无法确认,但韩印认为凶手一定做过。那么由这样的案件特征来看,凶手似乎真的如上面侧写报告中提到的患有生理缺陷,或者准确点说是性功能间歇性障碍症。这样的判断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凶手因生理缺陷无法与女性建立正常关系,同时又受到女性的嘲笑和侮辱,以至于他的愤怒和性欲望终有一天无法抑制,便以连续的暴力方式展开对女性的报复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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