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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