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时所知道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种法律,大陆条文法和成例法两种形式的,他悲哀地发现,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参照,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上的,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总统在办公室里跟实习生暧昧也要接受独立检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弹劾。有了这样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共识,法律体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所遵守,就是因为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广泛征求民意,反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能切实保证广大民众的人权,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服务去限制约束广大民众权利的,建立在全民认同基础的法律才可以长久,这是吕布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规定所有法律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才能生效,那些诸如《刑法》、《民法》之类的重要法律要经过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认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