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无公共财产。“太阳城”供给的6万元,属于借款,承包期必须归还(见合同第六条第2款),“太阳城”提供的办公用房属租用性质(见合同第九条第5款)。
2、无集体从业人员。第二经营部职员都是由洪先洋在承包后聘用的。
所以洪先洋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三)、洪先洋的承包是一种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实为脱钩的大承包。即为甩手承包。
洪先洋为完成上交利税,组织了一个家庭班子进行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担风险。
合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各部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部承包人全权负责,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完成效益目标的,按差额的数量和比例罚款。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是自担风险。
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各部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实行各负其责。可以看出是自筹资金。
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各部凡从行政机关抽调而来的职员按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的总额从各部经营成本中提出归总部统一管理。洪先洋虽然在宣传部领了工资,但所领的工资却又在自己的经营成本中被扣掉了,所以对洪先洋个人来讲,他所领的工资是他自己赚的钱,他没有拿国家一分钱,所以说这种关系实为脱钩。
4、“太阳城”制度上讲礼金、回扣交公,说明“太阳城”承认回扣合理,而“太阳城”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得到礼金和回扣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