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交,也应视为上交;第三,18枚纪念章的经营还没有结束,账目也没有结算完毕;第四,洪先洋向“太阳城”申报了总额有50多万元的回扣,并且全部留在帐上,按照《补充规定》应返回20%作奖励,但尚未返回。第五,洪先洋工作特别忙,整天都是跑业务,没有时间来处理。
四、我的看法和请求
我咨询了省内许多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将事情及合同作了事实求是的汇报后,得到了一种认识:洪先洋没有触犯刑律,没有犯受贿罪。请求领导继续调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韶山太阳城为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实施的全员风险承包实质上是一种包死上交基数,超额归己的个人业务承包。
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分部承包,各部承包定额为: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第二经营部5万元。
从这条可以看出是定死了上交基数的。
合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由此可以看出是超额归己。
(二)洪先洋的第二经营部不具备集体承包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所以洪先洋的承包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太阳城的业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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