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诡案录:民国那些奇案

第7节(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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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等法规,使政府部门设官分职有章可循。蔡元培说:“民国官制,先生所创定也。”也有人说:“在民国法制建设方面,宋教仁建树多,堪称中国的杰弗逊。”

    防止专制制度复辟,将民主共和国的观念铸入国家根本大法,是宋教仁最为关注的问题。他主持拟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赋予民选的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以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草案坚持内阁制,规定“内阁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内阁员于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教令时,须亲自署名。”组织法草案详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1912年2月初,临时参议院毫不留情地拒绝了宋教仁的组织法草案。但是,当南北议和告成,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时,临时参议院又匆匆忙忙起草并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限制袁氏专权。其实就是抛弃总统制,采取责任内阁制。这虽然是对宋教仁的宪政思想的肯定,但最高立法机关因人更法,轻率改变国家行政体制,并将其写进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约法,毕竟是民国立法史上的败笔。

    南京临时政府结束后,孙中山去职下野,热衷于铁路建设。黄兴等革命元老消极彷徨。只有宋教仁还以饱满的热情站在政治斗争的第一线,希望通过建立责任内阁维护共和制度。宋教仁于4月27日就任唐绍仪内阁的农林总长,立即开始实施他的政党政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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