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时有震动社会的收养丑闻,例如虐童等等,导致了之后的收养立法对收养儿童的条件作出了苛刻的规定。
自从厚生劳动省颁布相关法令后,日本的养父母被分为四类,养育养父母、亲属养父母、短期养父母和专职养父母。
养育养父母是指法令出台之前,事实存在收养关系(特指儿童)的养父母,需要抚养养子至20岁成年。
亲属养父母是儿童双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儿童三代以内血亲代替养育。
短期养父母是养育委托期通常限定在一年以内的养父母。
专职养父母是指拥有养育经验或者儿童福利领域经验的人,经过专门的研修和登记后,代为抚养由于被虐待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儿童、智障儿童以及拥有失足倾向的儿童。类似于福利院性质,但一般只有两年的收养期限。
而且,日本对儿童的收养有两个特别的要求。
一个是收养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且年满二十五岁(夫妇双方都作为养父母时,一方在二十五岁以上,另一方在二十岁以上也可),也就是说,单身者是不允许收养儿童的。
第二个是收养儿童需要经过家庭法院审判,一旦收养成立,儿童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自然终止,且儿童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不因协议、审判而终止,除非是养父母出现明显损害养子利益的情形(虐待、遗弃等)才能由家庭法院审判终止。
通常来说,被收养的儿童年龄不能超过六岁,六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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