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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奋斗者为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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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为实现自我价值而奋斗的劳动者。
    华为对内部员工有一个“奋斗者协议”,签署这个协议,员工就成为“华为奋斗者”,不签,员工就是“普通劳动者”。成为奋斗者的员工在年末会获得相当于半年以上工资的年终奖金(普通劳动者最多只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并且可以获得内部股票配额而参与分红,但有一个必备条件:自愿放弃带薪年假和非指令性加班费。有人批评这是违背《劳动法》有关员工带薪休假的规定的,但实际的情况是下面这样的。
    (1)《劳动法》只规定一周7天必须休息1天,其余6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而华为在5天工作制基础上每月只加班1天,按章计算加班费,这比很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规范了很多。
    (2)华为没有带薪假,但不是不能请假,只是折算掉工资罢了,以华为的薪资水平,折去法定假日的薪水也比同行业水平高,况且那每个月1天的加班也可以抵扣,员工实际上没有多大损失。
    (3)必要的指令性加班还是算加班费的,只有那些非指令性加班才不算,这实际上也防止了企业为那些无效和低效的加班支付成本。换句话说,华为并不鼓励加班,而我们看到的华为加班现象,是作为奋斗者的员工,出于将工作视作自己的事情这样的责任心而产生的,这是一个经营者自然具备的“老板”心态。
    说到底,这个协议无非是用以区别员工是否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意愿。这个组织要向这些奋斗者分配剩余价值,就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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