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既然如此艰窘,则整顿税收,自然是一件重要的事。整顿赋税的事情,千条万绪,自然不是旦夕可以成功。但是当时,政象如此(南北既不统一;南北政府,又都无实权),连着手整理,也说不上。所希望者,暂时增加收入,得以支持眼前的难局而已。此中最有希望的,厥惟关税。所以当时,说到财政,大家便希望关税的增加。但是我国关税,根本受病,是在协定税率上。但望增加收入,而不能恢复关税的自主权,终无当于现代的所谓关税政策。所可惜者:从前清《辛丑和约》,一直到现在,连续的活动,始终只在增加收入上着眼而已。此事与国家财政,国民经济,关系都很大。所以也得略述其始末。
我国关税,道光二十二年的《中英条约》,本说秉公征收。虽然略含限制的意味,究竟算不得协定。直到咸丰八年,才硬定为值百抽五。然而因货物估价的关系,实在只有值百抽一二。到《辛丑和约》,赔款的负担重了,于是我国要求增加关税。各国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于是有“切实值百抽五”,和“裁厘后加至值百抽一二点五”之说。光绪二十八年《英约》第八款:“裁厘后,进口货税,加至值百抽一二点五;出口货税,不逾值百抽七点五;其中的丝斤,不逾值百抽五。”《美约》第四款,《日约》附加第一款,《葡约》第九款略同。各约内订明裁厘后得加出销场出厂诸税。可参看《东方杂志》十九卷十六号《免厘加税之意见》。照《英约》,本应于一九○四年一月一日实行。然而我国政界,因不愿裁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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