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价(第五、第六、第七条)。
胶济沿线的宪兵及军队,于本约签字后三个月内撤退;至迟亦不得过六个月。青岛的卫兵,移交时同时撤退;至迟不得过移交后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条)。
海关归还中国。一九一五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设青岛海关的《临时条约》作废(第十二、第十三条)。胶济路及其支路,与其附属产业,日本应交还中国;由中国偿以实价。此项实价之中,包括德国遗下时的定价五三四○六一四一金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内修理加造之数(减去使用折价)。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铁路联合委员会,办理估价和移交。移交至迟不得过本约有效后九个月。偿价用国库券,于移交完竣时,交付日本。国库券的期限为十五年,以铁路财产收入作保。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为全部或部分的清偿(惟须于六个月前通知);未还清前,选派日本人一名为车务总管,又一名为总司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高徐济顺的经营,让归国际财团。烟潍铁路,用中国资本自造时,日本不要求并归国际银行团办理(第二十一条,附录五)。
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由中国政府,许与中日合组的公司。但日本投资,不得超过中国的资本(第二十二条)。
中国政府宣告开放胶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条)。
盐业由中国给价收回。中国允以平允条款,允许沿该岸线的盐,输一定量数与日本(第二十五条)。
海底电线: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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