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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刑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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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汉魏晋刑制的变迁,已见第二篇上第八章第五节。从晋武帝颁布新律之后,张褧、杜预,又各为之注。泰始二六五年至二七四年。以后用之。然律文简约;两家的注,又互有不同;“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永明九年。四九一年。删定郎王植之,才合两家的注为一。然事未施行,书亦亡灭。梁武帝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还记得王植之的书。于是叫他损益旧本。定为《梁律》。天监初,天监,梁武帝年号,五○二年至五一九年,又使王亮等改定,共为二十篇。定罪二千五百条,刑分十五等。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杲参定律,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定律三十卷。大体沿用梁法。这是南朝法律的沿革。
    元魏入中原以前,刑罚是很严酷的。道武帝入中原,才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太武神中。四二八年至四三一年。诏崔浩定律。正平中,四五一年。又命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共三百七十条,有门房之诛四。献文增其十三,孝文时定为十六。大辟百四十五。献文增其三十五,孝文时定为二三五。刑罪就是耐罪。二百二十一。献文增其六十二,孝文时定为三七七。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四七四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系杂采魏晋故事。刑名有五:一死,二流,三耐,四鞭,五杖。又有所谓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不在“八议”和“论赎”之限。
    北周的律,定于武帝保定三年。五六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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