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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中的药物、催眠审讯的相关问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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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但应禁止催眠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同时,还须注意,即便是允许在侦查中使用催眠术,也应当附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规定,包括:第一,必须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催眠专家实施催眠;第二,在催眠前提供给催眠师的相关资料(包括案件资料和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必须被录音或记录;第三,催眠前,必须先要求被催眠者详细描述其当时所记忆的事实;第四,所有催眠师与被催眠者的接触,都应被记录或录音,最好录影;第五,所有催眠的过程,只能有催眠师和被催眠者在场,其他当事人、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均不得在场;第六,还应当限制催眠的次数,不能反复无限制地实施催眠。

    二、出现这样的情节,也是故事发展,上下文衔接的需要。傅阅实施药物、催眠审问的对象是哈森,他也是一个参与过重大犯罪活动的凶恶分子,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在他身上实施一次药物、催眠审问,并不存在道义上的问题。要知道有些国家的情报机构,为了获取情报,使用的手段那才叫无所不用呢。

    三、利用药物、催眠审问从哈森身上得出的情报,最终在整个案件的侦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个在下文会有详细的交代。这样看来,这样做还是很值得的,对不?

    下面是关于催眠和催眠术的一段资料,供大家参考:

    催眠(英文:hypnosi*,源自于希腊神话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由各种不同技术引发的一种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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