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
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王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
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
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
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
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鲁人从君战,三战三败北。
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
上下之利,若是其异也,而人主兼举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几矣。
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
今以为同利者,不察之患也,然则为匹夫计者,莫如修行义而习文学。行义修则见信,见信则受事;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
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为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
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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