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是说,‘东方神起’的韩文和中文商标没有被注册成功是吗?”
律师点头:“是的。‘东方’是方位词,按照法律是不允许被注册的。”
“那么如果我们和s.m争夺东方神起的使用权,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朴有天突然问。金俊秀惊讶地看向他,震惊于他的大胆想法。
金俊秀的父亲马上反应过来,惊喜万分,连声赞叹道:“好主意!好主意啊!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东方神起抢过来!在中那孩子不是也动过离开的念头吗。三个人对两个人,明明我们才是大多数嘛。没有孩子们的辛苦工作,哪里有东方神起的名气。东方神起本来就应该归我们!”他越说越激动,连自己都深深地认为把东方神起的品牌抢过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等等!这位自说自话的金先生是不是想的太美了!他以为一个品牌的归属权是论斤卖的吗?律师急忙打断他:“不是的,没有被注册成功不代表将来发生纠纷时,法院的判决会站在我们这边。因为创造团体的公司拥有团体的名字是韩国娱乐产业的惯例。惯例虽然不是法定的法律渊源,但是在诉讼中是有一定效力,会被法官作为判案的参考的。更何况s.m已经成功注册了东方神起英文缩写的商标,只是因为韩文和中文含有方位词而无法注册,说明专利局是认可s.m有权拥有这个名字的。再综合s.m对东方神起这个品牌的投入,以及现实状况。假如朴先生和金先生打算跟s.m争夺东方神起这个名字的使用权,是肯定会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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