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纾:20XX年3月1日,被告在宿明大学停车场,车牌号为宿AXXXXX的黑色轿车上,对受害人进行性侵犯。
沉宥(辩护律师):否认检方控诉事项。受害人并无明确的拒绝、反抗,无法说明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黎纾:此为宿明大学停车场的监控录像,案发当天下午,被告因为怀疑受害人劈腿,所以生气地拖拽受害人,将受害人拖入车中。在此期间,受害人多次反抗,充分说明被告是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强制性地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沉宥:这是被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被告当时因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已神经衰弱。面对受害人的刺激,被告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举止。
审判长:检方有什么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黎纾:你跟被告危承是什么关系?
裴清芷(原告):男女朋友关系。
黎纾:是什么时候确定关系的?
裴清芷:20XX年1月1日。
黎纾:在确定关系前,是否跟被告发生过性行为?是出自自愿的吗?
裴清芷:发生过性行为,有几次是出自自愿的。但是,刚开始,我因为害怕,所以一直在回避他……可他却一直凑过来,在我生病的时候,猥亵我……这真的让我感到很困扰。
沉宥:证人确定是对被告人感到害怕而回避吗?为什么害怕?又在害怕什么呢?难道是因为不知道如何面对自己对被告产生的原始冲动而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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