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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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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者复用囊封贮左符,上用职印,具发兵状与符以本司印封,即日还付使者,送

    尚书省以进,乃更其封,以付内掌之人。若复有事,左符以次出,周而复始,仍

    各置历注付受日月。若盗贼急速不容先陈者,虽三百人以上,其掌兵官司亦许给

    付,随即言上,诏即施行之。贞祐三年,更定枢密院用鹿符,宣抚司用鱼符,统

    军司用虎符。若发银牌,若省付部及点检司者,左右司用匣封印,验封交受。若

    发于他处,并封题押,以匣贮之。

    ○印制

    太子之宝。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幸上京。铸“守国之宝”以授皇太子。二十

    八年,世宗不豫,以皇太孙摄政,铸“摄政之宝”。贞祐三年十二月,以皇太子

    守绪控制枢密院,诏以金铸“抚军之宝”,如世宗时制,于启禀之际用之。

    百官之印。天会六年,始诏给诸司,其前所带印记无问有无新给,悉上送官,

    敢匿者国有常宪。至正隆元年,以内外官印新旧名及阶品大小不一,有用辽、宋

    旧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礼部更铸焉。三师、三公、亲王、尚书令并金印,

    方二寸,重八十两,驼纽。一字王印,方一寸七分半,金镀银,重四十两,镀

    金三字。诸郡王印,方一寸六分半,金镀银,重三十五两,镀金三字。国公无印。

    一品印,方一寸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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