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
诏从之。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
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
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
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
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
籴民输之余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
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
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於京师,谷价腾踊,
遂禁其出境。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
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
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愿止其籴,
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
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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