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复开
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上曰:
“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莫如
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
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
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兴定元年,集贤
咨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金银之税。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
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
害民乎?”遂罢之。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二十七年,尚书省
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余铤,银五
十五万二千余铤。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五年,以御史台
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
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上有禁之之名。而无杜绝之
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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