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干办
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
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
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
地可依旧干办,余同俨议。”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
而犯之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
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
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
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
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余从所请。
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
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
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
乞缓其征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二年五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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