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
迁赏。”七月,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
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东刷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余
地,当以还民而免是岁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梁肃曰:
“朕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
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
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
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
御史台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复召宰臣曰:
“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
十月,复与张仲愈论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上曰:
“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
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从大兴少尹王修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
谋克四十,受租百姓无罪。又命招复梁山泺流民,官给以田。时人户有执契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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