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水利、区田之目,
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著无篇,以备一代之制云。
○户口
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
不课设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
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
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
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
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
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
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
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
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凡
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
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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