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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章 拉人第二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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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那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上吊自杀的心都有。所以呢,通过向资金充裕的企业进行短期拆借,跟放高利贷是两码事。”
    尤娟在招商局工作,干的就是跟各类企业打交道的活,停了手中的酒瓶,皱眉道:“这不是违法的吗?”
    这个话题牵扯到一个很有趣的悖论,96年央行出台《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一般也据此认定企业间短期拆借合同无效。不过国内的法律向来漏洞极多,这也是因为实行市场经济没有经验,商业法千头万绪,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的缘故,所以当《合同法》出台,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有趣的悖论就此出现: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说明除非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之外,法院不能认定合同无效。而《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合同法》和《贷款通则》两者只能选取一个来作为商业适用规则。
    那,究竟选择哪一个才合法呢?
    这就要看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这样陈述: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谁出生的早谁倒霉,《合同法》1999年实行,《贷款通则》则在96年,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99年之后,企业拆借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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